當前位置:首頁>> 新聞資訊>> 政策學習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21 10:53:58】 【瀏覽次數:557】 【信息來源: 安徽合心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各市及廣德市、宿松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1日???????????
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更高水平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十四五”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02號)、《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皖人社發〔2021〕14號)和技工強省建設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規范或特定職業(工種)技能要求,根據生產和服務工作實際開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競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承辦,或其他部門主辦并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的各類競賽。
鼓勵政府部門、人民團體、行業協會、企業、院校等圍繞我省新興產業、重點產業、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廣泛深入持久開展多種形式的競賽、比賽和崗位練兵活動。
第四條 競賽應堅持科學、綠色、安全、廉潔的理念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厲行節約,注重社會效益和成果轉化。倡導集中辦賽、開放辦賽、賽展演結合辦賽。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指導全省競賽工作,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及區域間聯合開展的競賽綜合管理,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競賽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競賽服務和監管,引導競賽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競賽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舉辦競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競賽主辦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其他單位舉辦競賽應有相應的經費來源。
第二章 競賽體系
第七條 構建以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為引領,安徽省職業技能大賽為龍頭,全省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和地方各級職業技能競賽為主體,企業和院校職業技能比賽為基礎的全省職業技能競賽體系。
第八條 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設省、市、縣(區)3個級別和綜合賽、行業賽、專項賽3個類別。其中,省級競賽對應分為安徽省職業技能大賽、省級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省級專項職業技能競賽。
第九條 安徽省職業技能大賽是由省人民政府主辦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主辦的省級綜合性競賽活動,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全省選拔賽功能,原則上每兩年舉辦一屆,委托有關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承辦。
第十條 省級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是由省級有關單位舉辦,面向本行業(系統)或多個行業(系統)開展的競賽,分為一類行業賽和二類行業賽。
一類行業賽由省級主管部門牽頭,面向全省舉辦,統一命名為“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XX大賽(暨XX大賽安徽省選拔賽)”;二類行業賽由省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省級行業協會、省屬(中央駐皖)大型企業牽頭,圍繞主責主營業務,面向全省本行業(系統)舉辦,統一命名為“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XX行業XX競賽(暨XX競賽安徽省選拔賽)”。
第十一條 省級專項職業技能競賽是圍繞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或對標全國專項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安排,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舉辦的專項賽事。
第十二條 鼓勵市、縣(區)對標省級競賽舉辦綜合性、行業性或專項職業技能競賽。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聯合舉辦區域間職業技能競賽,有關政策比照同級別行業賽執行。
第三章 競賽計劃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制定年度行業職業技能競賽計劃,向社會公布。具有舉辦相關競賽實踐經驗,有良好的競賽組織實施和技術保障能力,能承擔相應經費的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屬單位、行業協會、大型企業等舉辦競賽,可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列入年度競賽計劃,按規定享受政策、技術等支持。
競賽主辦單位為行業協會的,原則上應設立滿3年且近三年法人年檢合格。
第十四條 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應選擇通用性廣、影響力大、從業人員多的職業(工種),一般應具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對辦賽質量高、選手成績優異、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年度計劃賽事我省選手選拔功能,及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競賽,優先列入競賽計劃。
第十五條 原則上,同一主辦單位每年只能申報一個省級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同一主辦單位相同職業(工種)兩年內不重復舉辦(國家行業競賽要求的除外),每項一類行業賽職業(工種)不超過6個,每項二類行業賽職業(工種)不超過4個,每個職業(工種)參賽選手不少于10人(隊)。參賽選手應來源廣泛。
第十六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嚴格按照競賽計劃組織實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競賽的,競賽主辦單位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書面說明,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組織競賽活動的,不列入下一年度競賽計劃。
第十七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競賽總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每年底前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本年度競賽總結。
第四章 組織工作
第十八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多家單位聯合主辦的,應指定牽頭主辦單位,并明確各主辦單位職責。主辦單位可根據需要選擇競賽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承辦單位主要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協辦單位主要提供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九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負責競賽組織領導,可下設綜合協調、技術工作、活動指導、新聞宣傳、社會贊助等機構,競賽組織委員會應設立監督仲裁專門機構,負責監督競賽規范實施,受理申訴并進行仲裁。競賽承辦單位應牽頭成立競賽執行委員會,負責競賽具體實施。
競賽組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賽事全部結束后自然撤銷。
第二十條 競賽開始前應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印發競賽通知,部署競賽工作;
(二)組織選手報名;
(三)組建競賽專家組,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命制試題等;
(四)準備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
(五)配備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等;
(六)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明確參賽選手條件和名額分配。省級競賽參賽名額原則上為各市均衡分配,省直單位選手另外按照競賽通知要求完成報名。參賽選手應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較高的職業技能水平,一般通過選拔產生。
第二十二條 鼓勵競賽主辦單位、選手所在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組織參賽選手、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開展賽前培訓,培訓內容一般包括相關職業(工種)的知識和技能、競賽規則、技術標準、安全要點等。
第二十三條 競賽組織實施流程一般包括開幕式、正式比賽、閉幕式等。開閉幕式應節儉、精簡,突出競賽主題特點,正式比賽后要認真開展技術點評,閉幕式應設置頒獎環節。鼓勵競賽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高技能人才交流對接、校企合作、論壇研討等多種活動,提高競賽影響力。
第二十四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加強賽場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制定安全保障及應急預案,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安排技術人員和醫務人員在比賽現場,預防和處理突發情況。參賽單位應為參賽選手購買競賽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組織參賽選手學習、了解有關安全生產條例和守則。各相關單位要強化對競賽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競賽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對參加上級賽事的選手開展賽前集訓。承訓單位應周密組織,為集訓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確保集訓取得實效;選手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參訓選手在集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或合理調整其工作、學習計劃,支持集訓工作。
鼓勵選手所在單位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日常訓練,推動以賽促學、以賽促練、以賽促建。
第二十六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賽事、人員、技術、文化等全方位宣傳,提升競賽影響力,營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七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推動做好競賽資源及競賽成果的總結、轉化、推廣工作。競賽資源及成果轉化應符合行業生產教學、職業技術發展、個人技能提升等方面需求,反映先進競賽理念,發揮競賽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章 技術工作
第二十八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競賽技術工作文件和命制試題,可適當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等方面內容。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工種),可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確定競賽標準。
省級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三級/高級工及以上要求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和命制試題。
第二十九條 競賽技術工作文件一般包括技術描述、試題或樣題、評判標準、設備設施安排及清單、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別規定等。技術工作文件應盡可能公開,試題和評判標準賽前不宜公開的,應公布技術思路或樣題,公開公布的內容、方式對所有選手應做到平等、同步、無區別。
第三十條 競賽試題包括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總成績由兩部分成績加權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績權重不低于70%,也可不單獨設置理論知識考試,但需將其融入操作技能中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競賽主辦單位可采取推薦、遴選等方式,確定競賽裁判人員。各職業(工種)實行裁判長負責制,一般由5人以上單數裁判人員組成項目裁判組(最低不得少于3人),并確定1名裁判長,也可設置總裁判長統籌整個執裁工作。
裁判人員應由相關行業、職業領域具有較高技能水平和影響力的人員擔任,一般應具有裁判員證書或相應執裁經歷,裁判人員須嚴格遵守競賽規則,按照分工完成競賽執裁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競賽過程實行全程監控錄像,監控視頻保留一年以上,市縣級競賽逐步實行全程監控錄像。
第三十三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進一步借鑒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先進理念和經驗做法,競賽規則、內容、評判標準逐步與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相銜接。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四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按照競賽通知公布的獎勵辦法確定獲獎選手并兌現相應獎勵,不得隨意改變。選手名次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成績相同時,操作技能成績高者名次列前,一般不并列選手名次。
第三十五條 競賽獎勵主要有授予稱號,晉升職業技能等級,頒發獎狀(獎牌、獎杯)和獎金等。具體獎勵辦法由競賽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政策和自身實際設定并對外公布。
第三十六條 競賽獎勵包括:
(一)授予“安徽省技術能手”稱號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授予“安徽省技術能手”稱號。
1.獲得省級一類行業賽、專項賽每個職業(工種)第1-3名的職工選手(其中,最終參加決賽人數不足10人的職業(工種)為第1名,11-30人的為前2名,多于30人的為前3名);
2.獲得省級二類行業賽每個職業(工種)第1名的職工選手;
3.獲得省級行業賽、專項賽每個職業(工種)第1名的學生選手的主教練(限1人);
4.獲得全國一類行業賽、專項賽前10名,全國二類行業賽前6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舉辦的省級區域間競賽前3名的職工選手。
“安徽省技術能手”稱號由競賽主辦單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集中申請。已獲“安徽省技術能手”稱號的選手,不重復授予。
(二)晉升職業技能等級
對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工種),參賽選手符合下列條件的,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1.省級一類行業賽、專項賽。各職業(工種)排名前2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已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的,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各職業(工種)排名前21%-4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已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的,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各職業(工種)排名前41%-5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
2.省級二類行業賽。各職業(工種)排名前1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已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的,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各職業(工種)排名前11%-2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已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的,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各職業(工種)排名前21%-40%的選手,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
所涉職業(工種)沒有設置相應級別職業技能等級的,晉升至現有最高職業技能等級。學生選手最高晉升至職業技能等級三級/高級工。
通過競賽晉升職業技能等級的,所獲證書按照“誰主辦、誰負責”原則,以競賽組委會(辦公室)名義、技能人才管理服務中心代章形式,由牽頭主辦單位負責制作、發放。競賽主辦單位在印發競賽通知時,應明確證書頒發機構及所發證書的職業(工種)名稱、等級。
(三)頒發獎狀(獎牌、獎杯)
省級行業賽、專項賽一般設置一、二、三等獎,對未獲得上述獎項且在參賽總人數50%以內的選手可以頒發優勝獎。各賽事獲獎選手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全部參賽選手的50%以內。
獎狀(獎牌、獎杯)由競賽主辦單位制作、發放。
(四)頒發獎金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主辦的一類行業賽、專項賽前3名選手獎金標準分別為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他競賽的獎金標準由競賽主辦單位確定。
獎金由競賽主辦單位籌集、發放。
(五)其他
競賽主辦單位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為獲獎選手申報其他獎勵政策。鼓勵參賽代表隊、選手所在地、所在單位等給予獲獎選手精神獎勵和一定物質獎勵,鼓勵給予成績優異選手另行獎勵,鼓勵給予專家團隊對應獎勵。
安徽省職業技能大賽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其他激勵措施:
競賽主辦單位可對為競賽作出突出貢獻的贊助支持單位等,予以通報表揚,并頒發榮譽牌匾。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舉辦的全國一類行業賽、專項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向獲得前3名的我省選手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所在單位發賀信,并按照第1-3名分別計4、3、2分、其余名次一等獎計1分的原則,向年度總分前3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XX年度職業技能競賽突出貢獻單位”牌匾。
對為我省選手參加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取得佳績作出貢獻的單位,另行給予表揚激勵。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級競賽獎勵辦法由所在市、縣(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省級競賽獎勵辦法制定,其中晉升的職業技能等級、比例不得超過省級同類競賽。市、縣(區)級競賽晉升職業技能等級高于本地區現有評價權限的,應事先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競賽主辦單位不享受有關獎勵政策,2年內不再接受其列入競賽計劃申請。
(一)擅自變更競賽名稱、競賽職業(工種)、競賽方式、競賽技術標準的;
(二)存在試題泄密、篡改成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違反賽事公平公正原則的;
(三)組織管理混亂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借競賽名義濫發證書的;
(五)擅自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的;
(六)擅自變更獎勵范圍,或不按規定兌現選手獎勵的;
(七)不接受競賽計劃制定部門監管的;
(八)其他違反賽事紀律和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競賽經費
第四十條 舉辦競賽應注意節儉,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各級各類競賽不得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競賽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積極開展競賽社會贊助和市場開發工作,吸引社會資源投入。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協助舉辦競賽。
第四十二條 省級競賽經費主要用于:
(一)直接舉辦競賽、選手訓練、帶隊參賽的各項支出,包括場地、設備、耗材費用和命題專家、裁判、教練、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用、差旅費用、公雜費用等。競賽主辦單位可在財政預算金額內,根據競賽安排委托有關單位承辦并給予相應經費補助。
(二)代表我省參加國際、全國競賽的選手選拔、訓練、參賽費用補助。具體金額根據財政預算安排統籌確定,按照取得成績等對責任單位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事后兌現。
(三)代表我省參加國際、全國競賽的獲獎選手及專家團隊追加獎勵費用。標準為: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取得金牌、銀牌、銅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15萬元、10萬元;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取得金牌、銀牌、銅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為5萬元、4萬元、3萬元、1萬元;參加國家部委舉辦的全國行業或專項職業技能競賽取得金牌或第1名的選手,為3萬元。同時給予專家團隊等額獎勵。
第四十三條 競賽經費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辦部門工作人員津補貼等支出;
(四)“三公”經費支出;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財經紀律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監管與問責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對競賽組織全過程進行監管。發現競賽不按規定條件、標準、程序實施,或收到有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四十五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的,由競賽主辦單位進行相應處理。
競賽指導教師、專家、領隊、裁判、監督仲裁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競賽進行或競賽結果的,由競賽主辦單位進行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
競賽合作單位、技術支持單位存在操縱、干預競賽或其他違規違約行為的,由競賽主辦單位進行相應處理。
競賽中出現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營私舞弊、成績嚴重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競賽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以競賽名義或在競賽全過程中進行違法(非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地、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職業技能競賽經費管理細則》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獎勵范圍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