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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關于印發《安徽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31 12:11:14】 【瀏覽次數:137】 【信息來源: 安徽合心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安徽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2月27日
安徽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行業秩序,加強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監管,引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推進勞務派遣服務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勞務派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的信用評價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派遣單位,是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勞務派遣分支機構不單獨進行信用評價,納入其所屬總公司的評價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條件、守法情況、經營狀況等,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狀況作出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和程序、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措施等,并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對本級行政許可機關審批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對勞務派遣單位的信用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勞務派遣的特點,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以定量為主、定性為輔,實行全省統一標準、統一程序、統一管理,推動勞務派遣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 信用評價分級及標準
第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按照《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規范》(DB34/T 4751-2024)進行評分與分級。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AAA級(信用狀況優秀)、AA級(信用狀況良好)、A級(信用狀況較好)、B級(信用狀況一般)、C級(信用狀況較差)五個等級。得分小于 60分的,評定為C級;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110分的,評定為B級;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評定為A級;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且小于130分的,可評定為AA級;得分大于或等于130分的,可評定為AAA級。
第八條 上年度未正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市場監管部門認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為高(D類)的,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滿1年的,以及上一評價周期被評價為C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價為A級及其以上等級。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到期后未及時申請延續的,應在注銷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重新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后可進行信用評價。
第九條 AA級、AAA級由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評價認定,堅持好中選優的原則,嚴格控制數量,評定AA級、AAA級數量原則上應在本地區參與信用評價勞務派遣單位的10%以內。A級及以下等級由辦理許可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評價認定。
第十條 依法取得有效《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且依法參加勞務派遣年度經營情況核驗的勞務派遣單位,可獲得60分初始分。在基本指標100分的基礎上,按照評價指標加減分后產生最終得分,并依此確定相應信用等級。其中,有直接認定為C級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認定為C級。
第三章 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結合勞務派遣單位年度經營情況核驗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反映的信息內容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產生且仍在有效期內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單位自評。在每年對勞務派遣單位年度經營情況核驗時,由勞務派遣單位于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同時一并提交《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申請表》(附件1)《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自評表》(附件2)及自評證明材料等,進行自我評價,并對所填報信息及提供的自評材料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
(二)審核評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照評價標準,對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狀況進行審核評價。對申報材料存疑的,可根據需要采用函電確認、數據分析、數據庫查詢、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相關內容進行核實,擬定勞務派遣單位年度信用等級??h(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本轄區內符合AA級、AAA級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推薦至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由市級評價認定AA級、AAA級。
(三)社會公示。經審核并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將擬評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的年度信用等級、陳述申辯途徑及反饋渠道等,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AA級、AAA級由市級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咨詢,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若有異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處理。
(四)等級評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綜合匯總擬定勞務派遣單位年度信用等級、社會公示反饋意見等情況,形成等級評定初步結果,經集體研究等程序后,確定等級評價結果。
(五)結果公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確定的信用等級結果通過官方網站、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并按規定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檔案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嚴格規范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及時歸檔,歸口管理,確保信用信息真實完整、應用正確。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5月10日前將本地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章 公示期間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公示期內,被評價單位對本單位擬評定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出的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申請單位。經核實,確需改變擬確定等級的,重新公示;不改變的,不再另行公示。
公示期內,社會公眾對擬評定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反映問題進行核實。經核實屬實的,應對公示結果進行修改,并重新公示。任何企業或個人均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務派遣單位弄虛作假等行為,但惡意舉報者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被評價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改變擬確定信用等級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進行復核并作出處理,復核結果為最終評定結果。
經復核,確需改變擬確定等級的,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修正,并通過原發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評價結果,不再另行公示。
第十七條 異議信息核查期間,不影響原評價結果與運用。
第五章 信用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限為1年,新的信用等級結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對獲得 AAA 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在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三)在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優先預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門指導服務,可獲取勞動關系診斷服務;
(四)信用評級結果列為誠實守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五)無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情況下,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六)優先推薦評先評優,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七)向長三角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其信用等級;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獲得AA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三)在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可預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門指導服務;
(四)信用評級結果列為誠實守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五)無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情況下,減少日常檢查頻次;
(六)優先列為有關培育試點對象,優先培育為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七)向長三角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其信用等級;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A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雙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
頻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三)可獲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服務;
(四)信用評級結果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被評為C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列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在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采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圍;
(三)對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四)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用安徽等官方網站發布,向相關用工單位通報其信用等級并提示用工風險,實施信用聯合監管;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定、記錄、歸集、管理本級產生的信用信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勞務派遣單位信用檔案,加強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及時更新至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
第二十四條 強化部門協同監管,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協調配合,推進工作有效銜接。健全完善跨部門信息共享共用機制,按規定將勞務派遣單位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工作不得向勞務派遣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評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跟蹤管理、監督及調整。
第二十八條 獲評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獲評期間,如有不符合該等級相應條件的,經核實,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如果發生問題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自發生問題之日起調低相應信用等級,至下一個評價周期。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隱瞞失信記錄或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核實,其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C 級,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核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有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前,各地已出臺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申請表
2.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自評表